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8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8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80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學儀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0年度聲沒字第8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呂學儀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認因與本院109年度審訴字第721號判決為同一案件,而以110年度毒偵字第590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袋毛重0.2公克,因鑑驗取用0.0022公克)送驗結果呈現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爰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之。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袋毛重0.2公克),送驗結果呈現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淨重0.0118公克,因鑑驗取用0.0022公克,驗餘淨重0.0096公克)乙情,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扣押物品清單(桃園地檢署贓物庫收件)及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DR108-269,報告編號:UL/2019/C0000000)在卷可稽(見桃園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2147號卷,第83、89、167、169頁)。而被告呂學儀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2項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等罪嫌,業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5908號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乙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見桃園地檢署110年度毒偵字第5908號卷,第87頁)。
四、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096公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殘渣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為毒品而併予沒收銷燬。至檢驗取樣之部分(鑑驗取用0.0022公克),因鑑驗後已用罄滅失,自無庸併為沒收銷燬之諭知,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翁健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挺豪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附表:
編號名稱數量備註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袋毛重0.2公克,淨重0.0118公克,因鑑驗取用0.0022公克,驗餘淨重0.0096公克)盛裝左開毒品之包裝袋應整體視為毒品而併予沒收銷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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