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1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字第13號原告陸軍機械化步兵第三三三旅代表人 林士偉 訴訟代理人 王嘉瑜
黃鼎懿 上列原告與被告 卡里幽蘭查馬克許仁雄 間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事項應行補正,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
一、原告起訴狀內未附有向保證人即被告許仁雄催繳之存證信函(含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本院無從知悉原告是否業曾向保證人許仁雄催繳;另原告固提出前曾向被告卡里幽蘭查馬克催繳之存證信函,然未檢附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本院無法確認被告是否已受通知。原告應於上開期限內,一併提出上開文件到院。
二、請提出被告卡里幽蘭查馬克、許仁雄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曾士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
書記官廖苹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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