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字第1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字第1159號上訴人 郭勝 訴訟代理人 林宇文 律師被上訴人 郭連傳
郭連發 郭連春 郭連吉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明賢 律師
蔡文彬 律師上列一人複代理人 尤柏燊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2年11月12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張宗權
法官周玫芳法官林鳳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書記官張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