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4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34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44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游輝古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3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輝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輝古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930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1029號判決駁回上訴,並經最高法院以100年度台上字第583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該受刑人於民國100年12月2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10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930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1029號判決駁回上訴,並經最高法院以100年度台上字第583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嗣該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04年6月19日,外役監縮短刑期日數為8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4年3月25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0月1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茲本件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趙文卿
法官林庚棟法官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立旻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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