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63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6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631號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相對人先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兼法定代理丁○○人樓相對人丙○○
戊○○
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柒仟捌佰貳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定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經本院97年度訴字第9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先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丁○○、丙○○、戊○○連帶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先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丁○○、丙○○、戊○○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及加給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書記官龔紀亞附表: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由聲請人於民國96年12月26日繳納。│├─────────┼─────────┼────────────────┤│合計│7,8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