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9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9795號債權人 黃麗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姜文志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務人正確姓名(依債務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所示,其姓名應為姜「汶」志,請確認債務人姓名為何,如原聲請狀記載有誤,應具狀更正)。
二、本件請求之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日之翌日即民國97年7月
1日起算,聲請狀原聲請自97年5月1日起算,顯屬無據,應具狀更正(亦得更正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