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6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64號聲請人 謝佩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02年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支票壹紙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支票1紙,因遺失,前經本院民國101年度司催字第64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命聲請人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紙支票無效。
二、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101年度司催字第64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1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宛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書記官莊正彬┌──────────────────────────────────────────────────┐│附表:102年度除字第6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食金湯有限公│彰化商業銀│000000000000│000,000元│000年0月00日│IN0000000││││司 黃朝應 │行東高雄分│00││││││││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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