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97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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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97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9762號債權人 楊焯竣 (原名: 楊德琳 )債權人 呂舜英 債權人 楊勝翔 債權人 楊勝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呂武龍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就本件請求給付之租金是否業經臺灣高等法院79年度上字第1557號成立和解?(如是,則該和解內容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台端應逕持該和解筆錄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不得重覆為支付命令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