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20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20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02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15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詐欺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97年11月3日以法矯字第0970038122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98年8月1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鄭永玉法官江錫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鄧智惠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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