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18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89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甲○○
現於台灣泰源技能訓練所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搶奪罪執行強制工作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如下:
主文甲○○犯搶奪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由查本件受處分人前犯搶奪罪,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以95年度上訴字第1498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確定,移由聲請人執行,並於95年9月29日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迄今已2年,茲聲請人以其執行已滿2年,考核其在場行狀良好,悛悔有據,認有應免予強制工作之執行處分之必要,經檢具事證報請法務部後,復經法務部97年10月07日法矯字第0970034616號函示核准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並通知檢察官轉請法院裁定免予繼續強制工作之執行等情。此有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97年10月21日泰所教字第0971100694號函、免予繼續執行保安處分報告表,與成績記分總表考核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稽。本院覆核無異,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邱顯祥法官林靜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勳楠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