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20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01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16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傷害致死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7年11月4日以法矯字第0970038697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0年1月1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江錫麟法官鄭永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麗英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