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訴更㈠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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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訴更㈠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更㈠字第四號
原告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己○○
丙○○戊○○送達代收人乙○○被告丁○○
庚○○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八日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欣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陳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