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71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7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717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保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保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54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證券,前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547號公示催告在案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卷宗查核無誤。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除經聲請人於本院98年11月30日言詞辯論時到庭 陳明 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無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附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震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8年12月1日
書記官顏伯儒┌──────────────────────────────────────────────────┐│股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717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保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九一ND0000000─五││1│1000│││1│││││││├─┼───────────────┼──────────────┼────┼───┼────┼───┤│00│保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九二NX0000000─七││1│400│││2│││││││├─┼───────────────┼──────────────┼────┼───┼────┼───┤│00│保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九三NX0000000─二││1│3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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