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家聲字第8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延長繼續安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聲字第897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關於延長繼續安置裁定事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抗告費用1仟元整。
二、本件聯絡人:事股書記官楊振宗(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2
17)中華民國98年12月15日
家事庭法官郭淑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費用之裁定,不得獨立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8年12月15日
書記官楊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