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56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56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5674號債權人 馮美華 債務人 郭銘仁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㈣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㈤新臺幣貳拾參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㈥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㈦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㈧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㈨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㈩新臺幣柒萬伍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新臺幣壹拾參萬伍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整,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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