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1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1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協議價購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1540號聲請人 黃春裕
黃春成 上列聲請人因與 黃宇順 間請求給付協議價購款事件(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05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
法官李媛媛法官黃麟倫法官陳靜芬法官高金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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