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1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選舉無效等聲請法官迴避訴訟救助再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1530號聲請人 黃文發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社團法人民主進步黨等間請求確認選舉無效等聲請法官迴避訴訟救助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本院裁定(103年度台聲字第130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8年3月19日寄存送達(於同年月29日生效),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聲請人嗣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但其聲請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台聲字第1075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業於同年11月4日寄存送達(於同年月14日生效),亦有送達證書足憑。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傑夫
法官盧彥如法官吳麗惠法官林麗玲法官黃莉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