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00號原告 謝寶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順美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8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16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一)於民國106年2月24日前補繳裁判費1萬1692元。
(二)並應提出被告黃順美最新戶籍謄本。逾期不補正上開事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書記官林君縈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