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27號原告登豐工程行即 邱來彰 被告昆德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蔣秀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陸拾貳萬柒仟零玖拾捌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貳萬柒仟零參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書記官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