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7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7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774號原告 劉志豪
許雅婷 上列當事人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如附表所示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3092㎡×公告土地現值7400元×原告應有部分5/6=000000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9816元。又原告起訴主張本件土地係與訴外人 林珠煇 共有,林珠煇已歿,則本件被告當事人是否適格,需提出林珠煇及其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為據,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179816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並一併提出林珠煇及其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姿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
書記官余怜儀附表:
┌──┬────┬──────────┬──────┬─────────────┐│編號│土地標示│原告及應有部分│土地面積│訴訟標的價額│││││土地公告現值││├──┼────┼──────────┼──────┼─────────────┤│1│臺中市霧│原告許雅婷1/42│3092平方公尺│00000000元│││峰區峰南│原告 劉至豪 17/21│││││段743地││每平方公尺新│計算式:│││號││臺幣7400元│3092×7400×(1/42+17/21││││││)=00000000│└──┴────┴──────────┴──────┴─────────────┘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