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10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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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10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1014號債權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丙○○、己○○、丁○○、戊○○、乙○○、庚○○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本件請求利息之利率為何?㈡本件債務人之繼承系統表㈢繼承人己○○、丁○○、戊○○、乙○○、庚○○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
書記官孫曉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