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6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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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6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67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佩萱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3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
259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犯修正前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修正前商標法第83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林佩萱因販賣仿冒如附表所示之物所犯之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認其所犯係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之罪,然以緩起訴處分為適當,而以98年度偵字第542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緩起訴期間並已屆滿,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供其犯上開之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明在卷;且如附表所示之物品確係仿冒之商品乙節,亦有鑑定報告2件在卷可憑,是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之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修正前商標法第83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鄭燕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方柔尹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附表:
┌──┬─────────┬────┐│編號│商品名稱│數量│├──┼─────────┼────┤│一│米老鼠貼紙(大)│肆拾張│├──┼─────────┼────┤│二│汽車總動員貼紙(大│拾玖張│││)││├──┼─────────┼────┤│三│小 熊維尼 貼紙(大)│柒拾柒張│├──┼─────────┼────┤│四│HELLOKITTY貼紙(│陸拾壹張│││大)││├──┼─────────┼────┤│五│雙子星貼紙(大)│拾壹張│├──┼─────────┼────┤│六│美樂蒂貼紙(大)│參拾陸張│├──┼─────────┼────┤│七│大耳狗貼紙(大)│參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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