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4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1年度附民字第496號原告 鄧詠文 被告 宋明凱
閻景榕 王寶珠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1年度易字第799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示。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宋明凱、閻景榕、王寶珠所涉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20日以101年度易字第799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依前述法條規定,應駁回原告之訴,其訴既經駁回,假執行聲請亦失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廖紋妤
法官曾正龍法官李小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品潔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