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18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3180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力群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稱山 同上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欣儀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聲請人營業所。
二、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18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3180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力群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稱山 同上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欣儀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聲請人營業所。
二、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