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八二一號
原告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八月五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一件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鍾啟煒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