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9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943號聲請人鼎欣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莉婷 代理人 謝玉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4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6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
書記官郭書妤附表(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