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6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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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催字第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催字第602號聲請人 陳麗雲 送達代收人 顏廷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公示催告應提出證券繕本、影本或開示證券要旨及足以辨認證券之事項,並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59條)。
二、聲請人以遺失幸鷺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2550股為由,聲請公示催告。然而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時,並未提出遺失股票之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出具之股票掛失證明,聲請人且自承聲請前並未辦理,經本院通知補正後迄今亦未提出任何相關資料(聲請人102年7月1日陳報狀、本院102年7月3日通知函)。聲請人就前述股票被盜、遺失、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顯然並未為相當釋明,其聲請顯然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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