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監宣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人財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監宣字第295號聲請人 施鈞耀 以上聲請人請求許可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應協同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共同將受監護宣告人 施源泉 之財產開具財產清冊連同相關證明文件陳報本院。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詹秀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
書記官曹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