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家救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救字第61號聲請人即反訴原告 陳映 如相對人即反訴被告 謝正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自準用於家事訴訟事件。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反訴原告起訴請求准許與相對人即反訴被告離婚等事件,現由本院107年度婚字第225號家事訴訟事件審理中,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理由,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申請法律扶助,並經該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在案,業據聲請人即反訴原告提出法律扶助審查決定通知書、戶籍謄本、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影本在卷可稽,本院復查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揆諸前段說明,應准聲請人即反訴原告本件家事訴訟事件訴訟救助之聲請。
三、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丁兆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
書記官鍾宜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