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12號原告 黃東泰 訴訟代理人 蕭芳芳 律師被告青庭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05月30日(星期1)下午02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書記官楊茗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