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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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80號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務人 洪順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伍萬參仟伍佰貳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洪順華於93年09月01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3478元

洪順華

自民國95年06月2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按年息20%,及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002

新臺幣320050元

洪順華

自民國95年04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9%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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