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598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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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9885號
債 權 人 馥華全球電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段000號13樓
之2
法定代理人 黃靖崴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郭家汝
住同上
債 務 人 SRIWINARTI( 溫娜蒂 )
住○○市○○區○○○路000號
護照號碼:M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雇主居留資料,並為強制執行,惟查債務人現受僱於第三人 陳淑英 ,該第三人址設屏東縣○○鄉里○路000號,非本院轄區,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宋佳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