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586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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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861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8樓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李承璋
住○○市○○區○○路○段000號17樓
債 務 人 林榮文 住○○市○○區○○○路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請求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及郵局開戶資料,並為強制執行,惟債務人之勞保現投保於第三人富勝營造工程有限公司,該第三人址設屏東縣○○市○○路000號2樓,非本院轄區,又查債務人於新興郵局開戶(為勞保年金專戶,依法不得執行),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宋佳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