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4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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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76號

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訴訟代理人 劉兆奇

被告建榮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美芳

被告 黃建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事實及理由欄二第二行關於「 劉美寸 」之記載應更正為「劉美芳」。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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