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28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2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284號聲請人 高惠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5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8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素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書記官洪翊學┌──────────────────────────────────────────────────────────────┐│附表:105年度除字第28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台灣愛克德基有限公台灣銀行南都分行│高惠英│105年3月31日│85,928元│0000000││││ 司羅木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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