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補字第14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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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1474號
原 告 中工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兆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0000000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2535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4354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二份及被告兆立營造股份有限公
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被告乙○○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