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補字第146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1465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158,269元,應繳裁判費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
000元外,尚應補繳6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前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一併提出準備
書狀一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及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精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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