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補字第14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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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1473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丁○○、甲○○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89,70
1元,應繳裁判費5,2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
,尚應補繳4,2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前開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一併提出準備書狀一
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及繕本一份、被告丁
○○、甲○○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精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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