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補字第14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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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1468號
原   告 安信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丙○○
一、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126,020元,應繳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
  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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