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3年度店補字第66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補字第669號
原   告 樂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効岳
訴訟代理人  廖于清 律師
複代理人   蔡坤廷 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劉譯聰 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5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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