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交附民字第130號原告 藍翊瑄 被告 姚宗佑 上列被告因刑事過失傷害案件(100年度交易字第203號,100年度偵字第319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上列被告因刑事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案號:100年度交易字第20
3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案號:100年度偵字第319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輝煌
法官陳雅琪法官張文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金雅芳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