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27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27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276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樓及203、207號2樓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理人 姚欣宜 相對人即債務人 潘林淑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叁佰陸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柒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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