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簡字第51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英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首龍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本院100年度重簡字第513號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何佩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