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家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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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家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家訴字第45號原告 黃沈貞筠
黃鈺芝 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大殷 律師
黃齡巧 律師被告 李蕙玲
黃耀慶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信和 律師
呂明訓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296號返還墊款等事件民事訴訟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事件亦有準用。
二、查本件家事訴訟之一部裁判,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296號返還墊款等事件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是依前開規定,本院認有本件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玉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9月7日
書記官區衿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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