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簡字第88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統民
訴訟代理人  鄧日新
被   告  袁雅雲
       鄒素霞
       袁光華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雄簡字第880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2年5月22日上午11時30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30日下
午4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下:
  法   官 陳航代
  書 記 官 鄒秀珍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捌仟叁佰零叁元,及自民國
一○一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三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借款人即被告袁雅雲於民國94年1月27日邀同連帶
保證人即被告鄒素霞、袁光華陸續向原告借款本金計新臺幣
280,222元,並簽立借據為憑。本案係學生就學貸款,依其
償還辦法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日為開始償
還日期,而借款人於100年6月畢業,其開始攤還日期為
101年7月1日。詎借款人自101年8月1日起即不為清償
,致積欠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
,又被告鄒素霞、袁光華為其連帶保證人,應就上開債務負
連帶清償責任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撥款
通知書、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沿革一覽
表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
,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鄒秀珍
法官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書記官鄒秀珍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2,980元
合計2,9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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