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字第107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南簡字第1075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林孟柔
       施志賢
被   告  姚嘉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2,347元,及自民國94年12月28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5年1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2,32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4年1月28日與原告簽立消費性貸款
約定書,借款新臺幣(下同)25萬元,約定於99年1月28日
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25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按
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
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詎上開借款,被告僅繳息至94年12月27日,即未再依約繳付
本息,迄今尚積欠212,347元未清償,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
,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屢經原告催討,仍無所獲。爰依消費
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
示。
二、被告則以:對於原告請求無意見。但我借出這筆錢後,被詐
騙集團騙走了,我現在沒有工作,無力清償,之後會做債務
協商等語。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客戶基本資
料暨帳務明細、消費性貸款約定書、交易明細等件影本(見
本院司促字卷第3至4頁、本院卷第20頁)為證,且為被告所
不爭執,被告雖辯稱其現無工作無力清償、之後會做債務協
商等語,惟此僅係被告履行及清償能力之問題,與被告應負
之清償責任無涉。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清償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洵屬
有據,應予准許。
四、末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
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87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費用額為2,320元(即第一
審裁判費),爰依上開規定確定訴訟費用之負擔如主文第二
項所示。
五、本件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書記官蘇美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