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撤銷不動產贈與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八號
原告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芳烈 送達代收人 趙永義 右原告與被告甲○○等間撤銷不動產贈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叁拾叁萬伍仟貳佰玖拾壹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貳萬肆仟壹佰陸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蕭守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詹培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