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減資股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95號主參加原告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賴中強 律師複代理人 張勝傑 律師上列主參加原告與主參加被告乙○○、阿波羅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減資股款事件,主參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主參加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尚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5日
書記官蘇意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