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3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3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346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戒治所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5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捌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4月2日至95年4月4日間因犯竊盜罪,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445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796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迨於95年9月18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
320條普通竊盜罪與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踰越安全設備加重竊盜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
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
書記官馮得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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