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7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易字第777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宋德偉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協商程序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再行協商之處,爰命於民國112年11月16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再開協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秋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
書記官林汶潔